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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经常有在各种影视剧看到过亲子鉴定这个桥段,而现实中如果男方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,能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和抚养费吗?答案是肯定的,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,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一、育女多年却非亲生离婚两年可以获得赔偿吗
1、养育子女多年后,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,男方提出离婚的,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,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。
2、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:
(1)重婚;
(2)与他人同居;
(3)实施家庭暴力;
(4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5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
二、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
(一)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。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,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、工作、学习带来影响,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,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,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。
(二)过错方的过错程度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、动机、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,过错轻微的,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,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,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;过错严重的,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,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,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。
(三)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、手段、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,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,侵权方式越恶劣,持续时间越长,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,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。
案例:
1991年3月,连云港男子王某与李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,1993年,儿子小强(化名)在家中出生。在小强满月后,王某和李某分居并断绝往来,王某独自抚养小强生活至今,李某自始至终未给付抚养费,亦未进行探望。
2021年初,王某为儿子小强转户籍,为证明父子关系,王某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,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:排除王某与小强的亲子关系。得知自己含辛茹苦养育了28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,已经年过半百的王某备受打击,愤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。
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小强不是王某亲生儿子的情形下,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王某,王某基于李某的欺骗而误认为小强是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,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,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,系侵权行为。故王某为小强支付的抚养费,李某应当予以返还。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,结合小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,法院酌定返还抚养费12万元。
同时,李某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王某的人格权利,王某在抚养非亲生儿子小强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,当得知小强并非亲生时,其自尊心严重受挫,社会评价降低,因此,王某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,李某依法应当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。结合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、李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。
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,隐瞒真情,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,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,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,可酌情返还。另外,夫妻双方如果因子女非亲生离婚的,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。如果有什么问题,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,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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